各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关于做好2017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7年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办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要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利用现有学科资源,根据学院办学实际组织申报。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以“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名义进行招生宣传。
二、各学院在拟定招生目录时应参考《关于做好2017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7〕1号)中附件2“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学科、考试大纲及指南使用对照表”。(目前国务院学位办仅开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三个专业学位,其它学科仅能招收学术型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三、同等学力人员,除须通过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外,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相应学科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且均达到合格分数线,方能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我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四、2017年度拟申请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办学的学院须填报《扬州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办学情况简表》(以下简称《简表》,见附件1)和《扬州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办学情况汇总表》各一份(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
五、《汇总表》的填写按校内办学和校外办学以及专业代码顺序排列。拟在校外办学的学院,报送的《简表》须有对方合作单位签章。
所有报送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2017年5月1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学位与培养办。《简表》《汇总表》(Word文档)通过电子信箱发送至:xwypy@yzu.edu.cn。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扬州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办学情况简表
附件2:扬州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办学情况汇总表
研究生院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