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研[2013]13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配套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扬州大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配套资助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大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配套资助暂行办法》
扬州大学
2013年4月22日
附件:
扬州大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配套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不断作出创造性成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2004年5月修订),特设立“扬州大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配套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配套资助资金”)。
第二条 专项配套资助的项目管理由扬州大学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负责,资金的使用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程序执行。
第三条 专项配套资助资金用于配套以扬州大学为项目单位的教育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者的科研项目或研究生培养项目。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为:
1.申请者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并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
2.申请者需为扬州大学在编在岗教师(包括全脱产在扬州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3.申请时间在申请者获教育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内。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生培养项目;
2.具有较大的理论或现实意义,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3.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每个资助项目的年资助金额一般按教育部年度下拨资助经费1:1进行配套。资助资金在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期间内分年度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者须填写《扬州大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配套资金资助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后,向扬州大学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 资助者获得资助后,每年须填写《扬州大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配套资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学院核实后,于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报扬州大学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由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继续或终止资助。
第九条 获资助项目不得更换获资助人。
第十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执行学院负责向扬州大学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剩余经费退回,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被取消资助的作者,已获专项资金配套资助的将终止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