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人才,学校设立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专项基金,专门资助在读研究生开展出国(境)交流访学。为切实做好项目的执行工作,充分发挥项目绩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遴选对象
(一)扬州大学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已有工资收入的定向或在职研究生除外)。
(二)申请人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学术交流能力。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0分,托福(IBT)90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6.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7.通过国(境)外拟出访交流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后,获得外方正式出具的语言证明。
(三)申请人须获得国(境)外院校或导师正式邀请函,赴国(境)外交流须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只享受一次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的资助。
(五)正常学制内已获得过其他公派项目资助的研究生不再享受本基金专项的资助。
二、遴选程序
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和学院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申请人材料由学院初步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资助对象。
三、派出期限
本项目派出按照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三个时间段执行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3至12个月;
(二)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6个月或12个月;
(三)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12个月。
四、资助标准
对该项目所有遴选派出人员,学校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规定,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等支出。生活费资助标准原则上按照12万/生/年,6万/生/六个月,3万/生/三个月执行。
五、派出管理
(一)已获批准资助的申请者应严格执行派出期限。执行期限未满者,应按比例退还部分资助金额;对于未经学校同意而执行超出期限者,超出部分费用由被资助者本人承担。对于在外访学期间科研成果突出且确因科学研究而需要延长期限者,须书面提出申请(附延长期间的研究计划),征得我校校内导师和外方合作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经学校批准后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但最终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已获批准资助的申请者,在国(境)外交流访学期间须有实际科研成果,并以第一作者身份、扬州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科研论文。相关科研论文在发表时,须注明该成果为“扬州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专项基金项目”资助成果。
(三)派出资格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之后的六个月,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派出计划或放弃派出。逾期未派出或因个人原因放弃派出者,取消在校期间该项目的申请资格。
(四)办理派出手续所发生的公证费、签证费、差旅费、住宿费等由已获批准资助的申请者自行承担。
(五)学校分两次拨付获得资助的申请者实际生活费用,第一次支付为申请者已通过签证申请并购得赴留学国家(地区)的相应机票,学校支付资助实际生活费总经费的60%;第二次支付指申请者已回到扬州大学,学校经过考核,视申请者完成成果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费用。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